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金融投资理财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跨国性国际非牟利的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整个东南亚投资建设领域最具有专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金融业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凝聚各国金融界、投资界、企业界人员之间的经验和力量,促进多国金融市场互助与合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维护权益、业务培训和会员自律等基本职能。
1.积极参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为促进亚洲地区经济和投融资领域的健康发展、会员和其他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投资主体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需求,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组织投资主体之间的交流活动。
3.广泛深入开展投融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重点开展为各类投资主体制定发展规划和战略、完善经营模式,提高科学决策与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研究,以满足各类投资主体的发展需要。
4.宣传各国在投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5.为会员和其他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资金筹集、融资申请等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优质投资项目评优表彰活动,保证评比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以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投资项目先进经验的境内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协会以个人会员为主,并吸收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纪,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各类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等;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融资研究和投融资管理等相关行业领域有相当造诣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审核同意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和协会会员;由专业委员会通知入会,会员缴纳会费;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要求协会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转达诉求和解决问题意见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服从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服务公约要求;
(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依法被注销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投融资、审计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在金融、投融资、审计业务领域内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四)在金融、投融资、审计业务领域内取得国家专利或原创技术3项以上;
(五)在企业或管理岗位任重要职位并取得良好业绩;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各种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聘请有审计资质的相关机构的财务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及时说明。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8日中国金融投资理财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